(南寧食品倉庫除濕器)
南寧食品倉庫除濕器的詳細信息和相關資料:為了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工商部門將嚴厲處罰食品問題,以此作為警示。對于超市違規售賣過期物品等將處于十倍賠償金的處罰。建議廣大食品生產商以及經銷商做好食品的倉庫管理工作,定時檢查貨品的保值日期,對于一些倉庫返潮等問題需要嚴格的對待。潮濕往往容易導致食品快速變質,在濕度、空氣、微生物的共同作用下使得食品出現發霉、變質等情況。為了保障食品品質歡迎來電咨詢食品倉庫除濕器。
-8138H南寧食品倉庫除濕器適用面積100-150平方米左右,除濕量為138公斤/天,具有除濕性能穩定,除濕效果顯著以及低能耗,低噪音等特點,能快速降低環境空氣濕度。
科技生產的8138H南寧食品倉庫除濕器是利用冷凍干燥的原理,把潮濕空氣吸入蒸發器降到露點溫度以下,使空氣中的氣態水凝結成水珠分離,再通過冷凍壓縮機冷凝熱升溫后排出干燥的空氣,以此達到干燥除濕的目的。
南寧食品倉庫除濕器廣泛應用于醫院以及生產車間,銀行金庫,檔案資料,圖書館,精密儀器室,貴重物品倉庫等場所。
歡迎您來電咨詢南寧食品倉庫除濕器的詳細信息!南寧食品倉庫除濕器的種類有很多,不同品牌的南寧食品倉庫除濕器價格及應用范圍也會有細微的差別,而我們將會為您提供優質的產品和全方位的售后服務。
-8138H南寧食品倉庫除濕器技術參數:
型號
8138H
除濕量
138升/天
控制方式
濕度智能設定
適用面積
100~150
適用溫度
5~38℃
電源
220V~50HCS
輸入功率
2000w
自動檢測
有無故障一目了然
排水方式
塑膠軟管連續排水
循環風量
1725m3
運轉噪音
50dB
智能保護
三分鐘延時壓縮機啟動
設備重量
58kg
活性碳濾網
標配
體積(寬深高)
480×430×1100mm
-8138H南寧食品倉庫除濕器產品六大核心配置優勢:
優勢一:【整機內結構精巧】
機組框架結構精巧,管路布置合理有序;采用風系統和制冷系統相對獨立的結構,便于維修保養。
優勢二:【高效節能壓縮機】
機組制冷系統采用國際品牌渦旋式壓縮機和綠色環保制冷劑,更具高效、節能、環保、靜音等特點。
優勢三:【配套內螺紋銅管】
機組優化后的熱交換器,配以高親水性能的鋁翅片套內螺紋銅管,熱交換充分;人性化的設計,智能調節簡易。
優勢四:【大風量高效風機】
機組選用工業通風外轉子低噪音大風量高效風機,雙離心風輪空氣循環系統,體積小,效率高,噪聲低,運轉平穩。
優勢五:【微電腦自動控制】
機組配有微電腦自動控制器&日本神榮高精度溫濕度傳感器,全自動控制面板,人機對話界面,智能化輕觸式按鍵操作。
優勢六:【配多重安全保護】
機組電氣組件如空氣開關,交流接觸器和熱繼電器等均采用國際品牌,并配置高低壓、過載、欠壓逆壓等安全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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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春這段時間連日的降水導致天氣潮濕。建議使用南寧食品倉庫除濕器,科技設備有限公司有著多年的除濕經驗,作為除濕器生產領導品牌之一,值得信賴,歡迎來電咨詢南寧食品倉庫除濕器。歡迎您對南寧食品倉庫除濕器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您提交的任何信息,都將由我們專人負責處理。如果不能解決您的疑問,請您聯系我們。
南寧食品倉庫除濕器相關信息:
超市出售過期食品法院判其十倍賠償
葉某軍在孫某兵經營的一家超市處購買了8包旺通牌紫菜雞蛋卷和7包旺通牌綠茶雞蛋卷,兩種雞蛋卷共計105元。葉某軍開封該食品后發現,每一包雞蛋卷都有兩個生產日期,一個是油墨噴上去的,統一噴涂的生產日期為2011年9月18日,該噴涂的生產日期用手刮就能輕輕松松地涂擦掉。另一個是鋼印壓碼打印的生產日期,雖然外面的墨跡已被擦掉不見蹤影,但仔細觀察鋼印還是清晰可見。
涂擦掉的生產日期經過仔細觀察對比,可見該食品分為三個批次日期,分別是2010年10月10日、2010年11月5日、2010年12月1日。該食品的保質期是一年,按這三個批次的生產日期,該食品分別過期2個月17天、1個月又12天、26天。
葉某軍找到孫某兵所經營超市的顧客服務中心協商,未果。又向工商行政部門投訴,也未達成調解建議。
之后,葉某軍遂將孫某兵訴至廣西南寧市良慶區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書面道歉,退還購買此違法食品的價款105元,并賠償購買此違法食品價款的十倍賠償金1050元,以及精神損失費2元。
被告孫某兵辯稱: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須證明被告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故意銷售,還須證明被告所銷售的產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若原告不能證明上述事項,則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向被告購買的涉訴食品,存在兩個生產日期,一個是鋼印壓碼式打印的生產日期,另一個是通過油墨噴涂的生產日期。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應當采信有利于原告權益的生產日期即鋼印壓碼式打印的生產日期。同時,從技術含量的角度,鋼印壓碼式打印的技術含量明顯高于油墨噴涂的技術含量。因此,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法院推定鋼印壓碼式打印的生產日期為涉訴食品的真正生產日期。據此,原告在向被告購買涉訴食品時,涉訴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
被告作為一名超市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的渠道進購商品,并負有嚴格審查所進商品質量之義務,保證所進商品之質量。被告作為經營超市近兩年的經營者,在進購涉訴食品時,應當能夠識別該食品的真正生產日期,但被告卻相信涉訴食品包裝封面油墨噴涂的生產日期,由此可以推定被告具有明知涉訴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放任其銷售的間接故意。
此外,國家質檢部門之所以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在出產食品時注明保質期,其主要原因在于保質期以內的食品能夠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反之,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將會對消費者的人身健康構成一定的潛在危險。因此,從這個角度看,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視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綜上,涉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法院判決被告孫謀兵返回原告葉某軍貨款105元,并支付原告葉某軍貨款十倍的賠償金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