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控制設計規范(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
一般規定
第7.1.1條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自動控制,包括參數檢測、參數與動力設備狀態顯示、自動調節與控制、工況自動轉換、設備聯鎖與自動保護以及中央監控與管理等。設計時,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系統和設備運行時間,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其具體內容。
第7.1.2條符全下列條件之一時,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應采用自動控制:
一、采用自動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實現節能時;
二、采用自動控制,方能防止事故,保證系統和設備運行安全可靠時;
三、工藝可使用條件對室內溫濕度波動范圍有一定要求時。
第7.1.3條在滿足控制功能和指標的條件下,應盡量簡化自動控制系統的控制環節。
第7.1.4條采用自動控制的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應做到系統和管道設計合理,防止運行調節時各并聯環路壓力失調,其調節機構特性應符合要求。
第7.1.5條自動控制方式的選擇,應根據使用條件及要求,采用電動式、氣動式電動氣混合式。
第7.1.6條設置自動控制的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應具有手動控制的可能。
第7.1.7條采用自動控制時,宜設控制室,當系統控制環節及儀表較少時,其控制臺屏可直接布置在機房內。
第7.1.8條高層民用建筑和生產廠房的空氣調節系統,當其數量較多時,可設中央和區域兩級控制。
檢測、聯鎖與信號顯示
第7.2.1條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有代表性的參數,應在便于觀察的地點設置檢測儀表,當采用集中控制時,其主要參數應設置遙測儀表。
第7.2.2條對下列部分或全部參數的測量,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必要的檢測儀表:
一、采暖系統的供水,供汽和回水干管中的熱媒溫度和壓力;
二、熱風采暖系統的室內溫度,送風溫度和熱媒參數;
三、送風系統的送風溫度和熱媒參數;
四、兼作熱風采暖的送風系統的室內溫度、送風溫度和熱媒參數;
五、除塵系統的除塵器進出口靜壓差;
六、空氣調節系統的下列參數:
(1)室內外溫濕度;
(2)一、二次混合風溫度;
(3)噴水室或表面冷卻器出口空氣溫度;
(4)加熱器出口空氣溫度;
(5)送回風溫度;
(6)加熱器進出口熱媒溫度和壓力;
(7)噴水室或表面冷卻器用的水泵出溫度和壓力;
(8)噴水室顴表面冷卻器進出口的冷水溫度;
(9)空氣過濾器進出口的靜壓差;
(10)水過濾器進出口的靜壓差;
(11)變風量系統風管的靜壓。
注、1、當室內外濕度無檢測要求時,不可設濕度儀表。
2、布置檢測儀表時,應考慮儀表共用不著的可能性,避免重復設置。
第7.2.3條空氣調節系統溫溫度敏感元件和檢測元件的裝設地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室內,應裝設在不受局部熱源影響的、有代表性的、空氣流通的地點,僅局部區域要求嚴格時,應裝設在要求嚴格的地點;
二、在風管內,宜裝設在氣流穩定管段的截面中心;
三、機器露點溫度的敏感元件和檢測元件,應裝設在擋水板后有代表性的集團,并應避免輻射熱、振動、水滴和二次回風的影響。
第7.2.4條空氣調節系統的回風機、控制設備及儀表,應與送風機聯鏑,必要時,通風和除塵系統的通風和水力除塵裝置等,應與送風裝置等,應與有關的工藝設備聯鎖。
第7.2.5條空氣調節系統的電加熱器應接地。
第7.2.6條空氣調節系統的通風機、水泵和電加熱器等,并應設工作狀態顯示信號。
第7.2.7條多工況運行的空氣調節系統,其運行工況及調節機構的工作狀態顯示信號。
第7.2.8條排除劇毒物質或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以及甲、乙類生產廠房的全面排風系統,應在工作地點設置通風機運行狀態顯示信號。
自動調節與控制
第4.3.1條空氣調節系統的調節方式,應根據調節對象的特性數、房間熱濕負荷變化的特點以及控制參數的精度要求等進行選擇。
第4.3.2條過渡季節需要調節器新風量的空氣調節系統,采用雙風機時,可通過回風閥控制新風量(新風閥可不控制),但新風閥面積應按全新風核算,且應使新風管段的壓力損失小于全新風時系統總壓力損失的15%。
注:系統停止運行時,新風閥應能自動關閉。
第4.3.3條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大于或等于±1.0℃和相對溫度允許波動范圍大于或等于±5%的空氣調節系統,當水冷式表面冷卻器采用變化量控制時,宜由室內溫濕度調節器通過高值或低值選擇器進行優先控制,并對加熱器或加濕器進行分程控制,冷水系統宜采用兩通閥及改變水泵轉速或臺數控制。
第4.3.4條全年運行的空氣調節系統,要滿足室內參數和節能要求的情況下,宜采用變結構多工況控制系統。機構的A限位置、空氣參數的超限值或分程控制等方式。
第4.3.5條室內相對溫度的控制,可采用機器在露點濕度恒定、不理定或不達到機器露點方式;當室內散濕量較大時,家采用機器人露點溫度不恒定可不達到機器露點溫度的方式直接控制室內相對溫度。
第4.3.6條當受調節對象純滯后、時間常數或熱濕擾量變化影響,采用單回路調節不能滿足調節參數要求時,空氣調節系統可采用串級調節或送風襝調節。
第4.3.7條變風量系統送風溫度的整定值,應按冷卻和加熱工況分另確定。當冷卻和加熱工況互換時,控制變風量末端裝置的調節器,應相應地變換其襝調節。
第4.3.8條控制變風量系統送回風機風量的靜壓控制點,宜設在系統送風干管末端至距末三分之一一處世哲學的管段上,送加風機的風量應進行平衡控制。
第4.3.9條風機盤管的冷水系統,宜采用兩通閥變水量控制,且就根據系統的水量調節情況,行動控制水泵轉速或臺數。
第4.3.10條設置一次泵和二次泵的閉式冷水系統,末端采用變水量控制時,一、二次泵運行臺數的控制,應根據系統的水力工況、熱力工況及水泵的運行特性,采用壓差控制、流量控制和負荷控制,對并聯工作的二次砂進行臺數控制時,應考慮變臺數運行時的穩定性。
第4.3.11條自動調節閥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兩通閥,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
二、水三通閥,宜采用拋物線可線性特性的;
三、蒸汽兩通閥,當壓力損失比大于或等于0.6時,宜采用線性特性的;當壓力損失比小于0.6時,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
四、調節閥的進出口壓差,應符合制造廠的有關規定,且應對調節閥的流通能力及孔徑進行選擇計算。
第4.3.12條三通混合閥不宜用作三通分流閥;三通分流閥不得作三通混合閥。蒸汽兩通閥應采用單座閥。
第4.3.13條位于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的送風和空氣調節系統,其新風加熱宜設防凍自動保護。
第4.3.14條風管的自動調節閥,宜采用多葉對開式調節閥。
第4.3.15條連續供熱的散熱器采暖系統,必要時,應設置散熱器自動調節閥。
第4.3.16條間歇供熱的暖風機熱風采暖系統,宜根據熱媒的溫度或壓力高于整定值時,暖風機自動開啟,低于整定值時自動關閉。
制冷裝置的自動保護與控制
第4.4.1條壓縮式制冷裝置,應設下列安全保護:
一、壓縮機的安全保護:
1、排氣壓力的高壓保護和吸氣壓力的低壓保護;
2、潤滑系統的油壓差保護;
3、電動機過載及單相運行保護;
4、冷卻水套斷水保護;
5、離心式壓縮機軸承的高溫保護;
二、臥式殼管式蒸發器冷水的防凍保護;
三、冷凝器冷卻水斷水保護及蒸發式冷凝器通風機的事幫保護。
第4.4.2條吸收式制冷裝置,應設下列安全保護:
一、冷水或冷劑水的低溫保護;
二、溴化鋰溶液的防結晶保護、
1、發生器出口濃溶液的高溫保護;
2、冷劑水的液位保護;
3、冷卻水斷水或流量過低保護;
4、停機時防結晶保護;
三、冷卻水溫度過低保護;
四、屏蔽泵過載及防汽蝕保護;
五、蒸發器中冷劑水溫度過高保護。
第4.4.3條設計時,宜采用帶能量自動調節裝置的制冷設備,當其臺數較多時,宜采用能量調節和臺數調節相結合的控制方式。
第4.4.4條制冷設備的運行臺數,宜根據實際需要的冷負荷,冷水量或冷水溫度進行控制。
第4.4.5條制冷機應與冷卻水系統的水泵聯鎖。當采用風冷式冷凝器時,壓縮式制冷機應與冷凝的通風機聯鎖。
第4.4.6條制冷裝置中,下列主要參數宜設置檢測儀表:
一、蒸發器的冷水進出口溫度;
二、冷凝器的冷卻水進出口溫度;
三、壓縮機排氣和吸氣的壓力和溫度;
四、離心式壓縮機的軸承溫度;
五、吸收式制機發生器的蒸汽入口溫度和壓力,凝結水的出口溫度;
六、吸收式制冷機屏蔽泵的壓力。
注:當制冷裝置自帶檢測儀表時,可不另行設置。